广州海珠区张某、王某故意伤害取保候审
作者:时间:2019-10-14 20:38:28
广州海珠区张某、王某故意伤害取保候审
(2019)粤01**刑初6**号
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。
被告人张某,男,1991年9月9日出生,湖北省天门市人,汉族,文化程度初中,住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截河村**组**号(以上信息均属自报)。因本案于2019年1月3日被羁押,次日被刑事拘留,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。
被告人王某,男,1995年2月12日出生,湖北省天门市人,汉族,文化程度小,住湖北省天门市彭市镇王港村**组*号(以上信息均属自报)。因本案于2019年1月12日被羁押,同日被刑事拘留,2019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。
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[2019]6*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、王某犯故意伤害罪,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。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实行独任审判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。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。被告人张某、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。现已审理终结。
公诉机关指控:2018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,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王某平就制衣加工问题发生纠纷,遂酒后伙同被告人王某至本市海珠区龙潭万年西街西六巷4号一楼殴打被害人王某平及其妻肖某华,致使王某平受轻伤二级,肖某华未达轻微伤。
法院查明事实与上述指控事实一致。另查,被告人张某、王某家属已向被害人王某平作出赔偿,达成和解协议,并获得其谅解。
上述事实,有随案的证据予以证实,被告人张某、王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,足以认定。案件审理中,被告人张某、王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,并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。
被告人张某、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,依法应予惩处。
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:1、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有坦白情节,可从轻处罚;2、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自首,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;3、被告人张某、王某积极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4、被告人张某、王某均自愿认罪认罚,其认罚的量刑意见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范围内,辩护人请求法院请求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。
法院认为辩护人意见合法合理,予以采纳,本法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,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内从宽处罚。被告人张某、王某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,适用缓刑对其现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故对其依法适用缓刑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款、第六十七条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、第七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一、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(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二、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(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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